(2015)广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盼省与余宪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盼省,余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盼省,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余宪水,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陈盼省与被执行人余宪水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219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