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赖华威与深圳市日东升物���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赖华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生,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日东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花。上列原告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1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从案外人许俊涛处购得涉案车辆粤B*****号解放汽车,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车辆租赁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粤B*****号车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月支付租金,月租金13000元。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3年12月归还涉案车辆,双方车辆租赁运输合同已实际终止。原告陈述租金一般按月结清,但被告支付了一两次后就开始拖欠。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载明欠原告租车款36500元以及还款计划:于2014年3月份还15000元,于2014年4月份还15000元,于2014年5月份还6500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部分租金,拖欠租车款为31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车辆租赁运输合同》、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于2013年12月实际终止,被告应及时支付���告拖欠的租金31000元。被告出具的欠条上所载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12月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日东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赖华威租金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数额)。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50元(原告已预交3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