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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甲,韩某乙,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15号原告:��某,男,199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韩某甲,女,199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韩某乙,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系韩某甲父亲)。被告:苗某,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系韩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