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齐国英与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英,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242号原告:齐国英,1954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董公路东侧(正丰钢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韩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国英与被告唐山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9年5月到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现仍在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65个月,从未给原告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另拖欠原告工资1000元。为此原告向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理,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丰劳仲案字(2014)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计6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间工资纠纷已经解决。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被告应否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国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