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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余建军、朱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燕,余建军,朱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燕。被执行人余建军。被执行人朱芳芳。本院在执行陈小燕申请执行余建军、朱芳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小燕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是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力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