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商川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商川,王广华,李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商川,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广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瑞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504号公证书、(2015)安中证执字第14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川、王广华、李瑞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安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