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戊生诉被告杨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戊生,杨友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杨戊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杨友权,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戊生诉被告杨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戊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戊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杨戊生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袁 壹人民陪审员 朱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倪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