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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戊生诉被告杨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戊生,杨友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杨戊生,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杨友权,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戊生诉被告杨友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戊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戊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杨戊生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袁 壹人民陪审员  朱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倪仁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