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安强诉彭武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强,彭武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99号原告:陈安强,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彭武钢,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陈安强诉被告彭武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安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武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安强诉称:原、被告均是广州机务段整备车间职工,又是同学关系,2011年2月20日,4月25日,5月22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5日,12月30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分别8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3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3000元共33000元用于其经营的的士运营、女儿治病等,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现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3000元。被告彭武钢未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4月25日,5月22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5日,12月30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分别8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3000元、3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3000元,合共33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共8张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付,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期间,原告自述其每月收入有1万元,被告每月亦有几千元收入,之所以反复借款给被告,是因为被告时有按月息2%支付利息,且有偿还能力。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诉状、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本金3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但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武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安强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