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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琴、肖淑芳、肖淑萍、任晓亮、任晓晶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宇、李付学、榆社县讲堂乡讲堂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琴,肖淑芳,肖淑萍,任晓亮,任晓晶,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宇,李付学,榆社县讲堂乡讲堂九年一贯制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田秀琴,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榆社县人(系死者之妻)。原告肖淑芳,女,汉族,1980年9月27日生,武乡县人,农民,现住武乡县。(系死者长女)原告肖淑萍,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武乡县人,农民,现住武乡县。(系死者次女)原告任晓亮,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生,榆社县人,农民,现住榆社县。(系死者继子)原告任晓晶,女,汉族,1987年1月11日生,榆社县人,农民,现住榆社县。(系死者继女)委托代理人任俊峰,男,榆社县郝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增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文魁,男,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文娟,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榆社县人,个体,现住榆社县。被告李付学,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任俊青,男,汉族,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社县讲堂乡讲堂九年一贯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波,校长。委托代理人鹿秀娥,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秀琴、肖淑芳、肖淑萍、任晓亮、任晓晶诉被告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宇、李付学、榆社县讲堂乡讲堂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各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琴、肖淑芳、肖淑萍、任晓亮、任晓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丁 飞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