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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蔡志东、廖述芬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蔡志东,廖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冯莉,行长。被执行人:蔡志东被执行人:廖述芬。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志东、廖述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蔡志东、廖述芬偿还申请执行人购车透支款、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4311.69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反馈被执行人蔡志东名下有一套期房;经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反馈被执行人蔡志东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及车辆进行查封、处分。2015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志东、廖述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月10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海四采油管理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按月扣留了被执行人蔡志东的工资3500元,直至扣足100000元为止。本院认为,通过按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的方式,足额执行本案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咏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