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国廷与南充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廷,南充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孙国廷,男。委托代理人罗庆洪。委托代理人邓波。被告南充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东,职务经理。原告孙国廷诉南充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0月7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杂工工作,工资以每天计算,每天150元,干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资,在2014年10月20日,被告安排原告等数人在顺庆区三公街原四季来商场做杂工,在下午五时左右,被告的现场负责人冯国平安排原告和另一工人到三楼搬运废铁,原告在搬运废铁过程中踩到一个由纸板掩盖的洞上摔到一楼。原告受伤后由冯国平送往南充市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三个月后,病情稍有好转,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原告随即向顺庆区安监局报案后,被告仍不支付医疗费,原告无奈被迫出院,现仍在家中卧床修养。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处理此事及安监局出面处理均无果。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委托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和两个十级伤残,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52601.92元。本院受理此案后,在对被告进行送达的过程中查明:被告南充佳艺美庭家居装饰有限公司2008年5月22日申请设立,营业期限为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2014年12月16日,该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在《南充晚报》刊登了注销公告,2014年12月19日,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该公司注销,目前该公司已被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核实,其所诉被告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已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