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方某恒与覃某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恒,覃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恒,居民。被执行人覃某洁,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方某恒与被执行人覃某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1号税务小区有房屋一套,该房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环江县支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某洁的其他案件时已将该房依法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