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成申请执行威远县佳园电器经营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43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威远县佳园电器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威远县佳园电器经营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成申请执行威远县佳园电器经营部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佳园电器经营部或其经营者熊平的银行存款4.0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