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10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颖视眼睛制品有限公司提起撤销之诉,案号为(2015)深南法民一撤初字第1号,该案查封了徐某名下的某房产,即本案的执行标的物。现该案未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需待案外人颖视眼睛制品有限公司提起的撤销之诉审判完毕并解除该房产查封后才可能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成就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