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方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方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李时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宁,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方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方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952.50元,由原告湖北香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