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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五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春秋与阚跃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民初字第6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阚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6年,我与被告在肇东市五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某某,现年20岁。1999年我与被告在肇东市五站镇司法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我与被告到肇东市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至2012年1月。自此,被告阚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阚某某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95年,李某某与阚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双方在肇东市五站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7年1月25日,李某某与阚某某生育一名男孩李佳明。婚后李某某与阚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阚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男孩李某某现跟随李某某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的当庭陈述,及肇东市五站镇东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阚某某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