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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程、毛浩燕与黄美菊、毛立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程,毛浩燕,黄美菊,毛立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刘程,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毛浩燕,女,200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刘程,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花园李楼。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08080106。被告:黄美菊,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毛立振,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黄美菊之夫。委托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益峰,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程、毛浩燕与被告黄美菊、毛立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程、毛浩燕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刘程、毛浩燕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菊、毛立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程、毛浩燕撤回对被告黄美菊、毛立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刘程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