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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春根与刘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根,刘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00-1号申请人:张春根,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商南新村41栋403号被执行人:刘福进,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张春根与刘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福进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刘福进名下财产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