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张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张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志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怀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张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国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戚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