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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张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国,张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志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怀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张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国以已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戚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