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蔡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7412。被告:阮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41。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和被告阮某协议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邹才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