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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蔡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蔡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7412。被告:阮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041。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已和被告阮某协议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邹才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洪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