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仇玉福诉被告梁国信、张玉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玉福,梁国信,张玉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787-1号原告仇玉福,男,汉族。被告梁国信,男,汉族。诉讼代理人张瑞晶,系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福诉被告梁国信、张玉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