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鹏程诉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程,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郝鹏程,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锁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宗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西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程诉被告陕西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交大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鹏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郝鹏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翁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