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钟楚宁、林元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钟楚宁,林元南,容庆梅,林灿贤,林忠贤,李清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被执行人钟楚宁。被执行人林元南。被执行人容庆梅。被执行人林灿贤。被执行人林忠贤。被执行人李清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灿贤、钟楚宁、林元南、李清奎、林忠贤、容庆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林灿贤、钟楚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嘉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