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冠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冠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石正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达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冠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安,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桂芝,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冠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