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贺庆华与吴海艳、吴中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庆华,吴海艳,吴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贺庆华,住宾县。被执行人吴海艳,出生日期不祥,住宾县。被执行人吴中艳,出生日期不祥,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庆华与被执行人吴海艳、吴中艳(2014)宾民初字第270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海艳、吴中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庆华借款本金15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现被执行人吴海艳、吴中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