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斯与詹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斯,詹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59-1号申请人张斯,1969年7月5日。被执行人詹春明,1975年7月5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张斯与被执行人詹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詹春明应偿还的执行款及负担执行费,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钦南执字第4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