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文祥与丁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祥,丁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杨文祥,男,生于1977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丁春杰,男,生于1973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文祥诉被告丁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文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杨文祥负担。审判员  马玉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