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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景金朝与弋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金朝,弋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7号原告景金朝,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弋少锋,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景金朝诉被告弋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景金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金朝承担。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