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小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景金朝与弋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景金朝,弋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小字第7号原告景金朝,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弋少锋,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景金朝诉被告弋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勇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景金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金朝承担。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