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忠宏与黄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忠宏,黄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董忠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福明,无业。本院在执行董忠宏申请执行黄福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福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忠宏欠款本金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期执行(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