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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忠宏与黄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忠宏,黄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董忠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福明,无业。本院在执行董忠宏申请执行黄福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福明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忠宏欠款本金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期执行(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