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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定坤与陈惠棣、陈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坤,陈惠棣,陈培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07号原告李定坤,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国斌,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惠棣,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培钦,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李定坤与被告陈惠棣、陈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高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定坤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惠棣、陈培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定坤诉称,请求判决:一、被告陈惠棣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培钦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理中,原告自愿减少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陈惠棣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被告已付利息4500元)。二、被告陈培钦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惠棣、陈培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惠棣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培钦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共支付利息45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交原告收执的借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惠棣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属不定期有息借贷。被告陈惠棣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限度,原告自愿降低月利率,请求被告陈惠棣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付利息45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陈培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对被告陈惠棣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惠棣追偿。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惠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定坤借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4500元)。被告陈培钦对被告陈惠棣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惠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陈惠棣、陈培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细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