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戴素梅与陈龙云、陈金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素梅,陈龙云,陈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戴素梅,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兰云,市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云,市民。被告陈金鑫(系被告陈龙云丈夫),市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於灵灵,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素梅与被告陈龙云、陈金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素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素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戴素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周琳苒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