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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胡某,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淳某,女,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群连,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案外协商处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