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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清双与被执行人陈清弓、陈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双,陈清弓,陈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双。被执行人陈清弓。被执行人陈明娜。申请执行人陈清双与被执行人陈清弓、陈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清弓、陈明娜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清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清弓、陈明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0元、诉讼费2068元由陈清弓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