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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建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双平,程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023号申请执行人贺双平,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程建群,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中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