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袁继权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行政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继权,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袁继权。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友斌。委托代理人熊宇峰。原告袁继权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继权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人民陪审员  吴红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