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黎与缪建洪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黎,缪建洪,邢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申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黎。委托代理人:费文滔,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缪建洪。委托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心仪,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邢威。申请再审人刘黎因与被申请人缪建洪、第三人邢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商终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2日,刘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刘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