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杨某,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袁明,金寨县古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诉称:2012年7月8日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架,杨某不许其与任何人相处,在其流产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杨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一直很好,即使吵架也是其让张某,不慎流产造成张某心理有负担,双方感情未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杨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张某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7月8日张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不慎流产造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2年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不慎流产造成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