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与武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武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2900号。法定代表人:包伯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柏鹤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