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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魏保军与魏起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军,魏起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479号原告:魏保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5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於成基,男,内乡县乍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起运,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9日,住内乡县。原告魏保军诉被告魏起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魏起运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魏起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于2015年7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魏起运无正当理由,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查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陈新定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聂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