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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庚志艳、芦管云诉蒋洁、冯立新、王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庚志艳,芦管云,蒋洁,冯立新,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81号(2015)建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庚志艳,女,195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芦管云,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蒋洁,女,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冯立新(蒋洁丈夫),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庚志艳、芦管云与被执行人蒋洁、冯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韩 志审判员 孙刚富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