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汪若芝与被执行人张锦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若芝,张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汪若芝,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张锦霞,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汪若芝与被执行人张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锦霞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汪若芝货款53623元及利息、鉴定费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锦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锦霞应在2015年3月1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锦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汪若芝尚有款项55623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锦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汪若芝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