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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红,柴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红,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禹香苑西区**号楼*单元*层东。被执行人柴淑芬,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庄**号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淑芬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柴淑芬至今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淑芬账户存款814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