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红,柴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红,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禹香苑西区**号楼*单元*层东。被执行人柴淑芬,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庄**号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晓红与被执行人柴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淑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淑芬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柴淑芬至今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柴淑芬账户存款814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