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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 马存亮诉被告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商丘华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57年2月26日生,被告商丘华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黄清培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