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与李安红、李运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扬,朱龙英,陈俊方,李安红,李运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00号原告朱龙扬,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朱龙英,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陈俊方,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李安红,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李运群,女,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与被告李安红、李运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朱龙英、陈俊方、朱龙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