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55号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冶路41号。法定代表人管耀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园区2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钢轧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625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83778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22384.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4730元,执行费62147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精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