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王冬兵、秦家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王冬兵,秦家明,周胜付,王维英,周胜贵,谢祝玲,朱玉强,张其萍,范圣忠,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冬兵,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家明,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胜付,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维英,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胜贵,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祝玲,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被��行人:朱玉强,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其萍,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圣忠,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陶娟,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冬兵、秦家明、周胜付、王维英、周胜贵、谢祝玲、朱玉强、张其萍、范圣忠、陶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标的为51331.99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耘审判员 晋圣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