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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族,初中文化,张家口市某国土资源局职工,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5号。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7月14日被北京警方抓获,同年8月20日被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东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被害人刘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因玩游戏机缺钱,便想以帮别人找工作的名义骗取钱财。2011年初,梁某某对其嫂郭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别人办理工作,取得郭某信任,其让郭某帮其介绍需要找工作的人,并许诺给郭某好处,郭某表示同意。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间,梁某某以帮人找工作为名,骗取郭某介绍的刘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四名被害人交来的办理工作定金共计76万元(案发前退还6万元)。梁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找工作事宜,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1年2月14日,梁某某通过郭某介绍,以帮助刘某的儿子侯某某办理沙岭子电厂的工作为由,收取刘某19万元并挥霍。2013年4月份,在刘某的多次催要下,梁某某退还刘某1万元,后逃匿。二、2011年6月9日,梁某某通过郭某介绍,以帮助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办理沙岭子电厂的工作为由,收取张某19万元并挥霍。三、2012年3月份,梁某某通过郭某介绍认识了杨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杨某某的儿子杨某办理张家口卷烟厂的工作,以此骗取了杨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24日,郭某出面与杨某某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并收取杨某某19万元,后郭某将上述钱款转交给了梁某某。2013年2月份,在杨某某的多次催要下,梁某某退还杨某某5万元,后逃匿。四、2012年3月份,梁某某通过郭某介绍认识了王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王某某的亲戚张某龙办理张家口事城管局的工作,以此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24日,郭某出面与王贵文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并收取王某某19万元,后郭某将上述钱款转交给了梁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2013年6月份,刘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梁某某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1)梁某某因玩游戏机缺钱,便想以帮别人找工作的名义骗取钱财。2011年左右,梁某某对其嫂郭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别人办理工作,让郭某帮其介绍需要找工作的人,并许诺给郭某好处,郭某表示同意。(2)2011年2月份、6月份,梁某某通过郭静介绍认识了刘某、张某,谎称能帮刘某的儿子侯某某、张某的儿子张某晶安排到沙岭子电厂工作,向刘某、张某各收取19万元,并与二人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书。2012年3月份,梁某某通过郭某介绍认识了杨某某、王某某,其谎称能为杨某某的儿子和王某某的亲戚安排工作,并通过郭某收取二人安排工作定金各19万元。(3)梁某某收到的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郭某对其诈骗并不知情,也没有得到好处费。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2011年初,刘某听朋友田某某说郭某能帮忙办理沙岭子电厂的工作,便想为儿子侯某某办理。同年2月14日,刘某在田某某家见到了郭某和梁某某,刘某与梁某某签订了安排工作的协议书,郭某是担保人。梁某某承诺在当年7月底之前给侯某某办好工作,否则全额退款。之后刘某交给梁某某办理工作定金19万元,但梁某某并未按期办好工作,且编造各种理由拖延退款。2013年4月份,梁某某在刘某的多次催要之下退还1万元,之后便失去联系。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2011年左右,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听前同事郭某说她的小叔子梁某某能办理沙岭子电厂的工作指标,便信以为真。2011年6月9日,张某与梁某某签订了安排工作的协议书,郭某是担保人。梁某某承诺在当年底之前给张某某办好工作,否则全额退款。之后张某交给梁某某办理工作定金19万元,但梁某某并未按期办好工作,且编造各种理由拖延退款,直至失去联系。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杨某某想为儿子杨某找烟厂的工作,便找人打听有谁能帮忙办理。2012年3月23日,杨某某的侄子刘某打电话说他们单位同事郭某的姐姐能办这件事,但是需要19万元的费用。第二天,杨某某与刘某、郭某、郭某某以及王某某等人在张家口北站附近的好利来蛋糕店见面,杨某某与郭某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并于当天中午将19万元存入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之后杨某的工作迟迟没有办成,杨某某便找郭某退钱,郭某一直推脱,在2014年2月份,郭某让梁某某退给杨某某5万元,之后郭某继续推脱,杨某某因此报案。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2012年3月份,王某某想帮其亲戚张某某安排工作,同事郭某的姐姐郭某说其有能力办理。同年3月24日,王某某与郭某、郭某以及杨某某等人在张家口北站附近的好利来蛋糕店见面,王某某与郭某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并于当天将19万元存入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之后张某某的工作迟迟没有办成,王某某便找郭某退钱,郭某一直推脱,后来郭某说她也被人骗了,退不了钱,王某某因此报案。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1)郭某是梁某某的嫂子,与梁某某认识多年,觉得梁某某办事很有能力。2011年左右,梁某某说有关系能帮别人找沙岭子电厂的工作,问郭某有没有朋友需要找工作的,郭某信以为真。(2)2011年2月份、6月份,郭某介绍同事冀某某的朋友刘华、张某与梁某某认识,梁某某与刘某、张霜分别签订了帮助他们的孩子安排工作的协议,并收取二人各19万元,郭某为担保人,后来梁某某一直也没有给刘某、张某的孩子安排上工作。(3)2012年2月份,郭某的弟弟郭某的同事王某某想帮亲戚的孩子找工作,郭某的同事刘某也想帮亲戚杨某某的孩子介绍工作,郭某打电话问梁某某能不能办,梁某某表示正在外地帮别人跑编制,可以多申请两个指标。同年2月24日,郭某出面与杨某某、王某某签订了安排工作协议,并收取二人各19万元的安排工作费用,后来郭某将收到的38万元分两次转交给了梁某某。8、银行凭证、收条证:梁某某收取4名被害人办理工作费用共计76万元,其中郭某收到王某某、杨某某转账的38万元并转账给梁某某32万元。9、辨认笔录证:四名被害人对郭某、梁某某辨认的相关情况以及郭某与梁某某相互辨认的情况。10、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梁某某1976年出生,犯罪时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其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虚假事实,单独或通过郭某收取刘某、张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安排工作定金76万元(案发前退还6万元),数额巨大,梁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找工作事宜,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诈骗数额为7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梁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所得7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涛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贾静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军英法律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移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