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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城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永刚、陈秀勤与王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刘永刚。原告陈秀勤。被告王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陈秀勤与被告王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