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城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永刚、陈秀勤与王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刘永刚。原告陈秀勤。被告王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陈秀勤与被告王晓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