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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住���南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