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冉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住���南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