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国昌与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昌,范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国昌。被告:范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昌诉被告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国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国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