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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国昌与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昌,范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徐国昌。被告:范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昌诉被告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国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国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国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源:百度搜索“”